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规!事关消费金融

2024-03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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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月18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修订发布的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,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8日起正式施行。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表示,此次新规时隔十多年重新修订,根据当下最新的消费金融市场形势、行业发展现状、业务经营细节等进行了诸多修改。
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规!事关消费金融(图1)
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规!事关消费金融

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文昌街道平青村,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移动信贷系统上门为村民办理农户信用贷款。(图片由CNSPHOTO提供)

 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,经过多年发展,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了显著变化,原有的规章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,此次修订的办法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,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,并加强了与现行监管法规的衔接。

  办法共十章、79条,IM体育官方与此前的《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》相比,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准入标准、强化业务分类监管、加强公司治理监管、强化风险管理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。

  记者经整理发现,办法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资产、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,提高了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,提高了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。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%提高至不低于50%,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此前的“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”提高到“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。”

 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,从近年监管实践看,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,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,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,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。此外,这也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,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。

  办法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、流动性风险、操作风险、信息科技风险、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,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,健全市场退出机制。

  苏筱芮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,新规强调了消费金融对合作机构的管理。今年2月底,金融监管总局下发《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展主要问题的通报》,并在其中着重提到合作机构管理内容,而此次新规制定了更为细化的规范条款,比如,涉及“名单制管理”等条款,或将影响助贷市场格局,合规水平低下的助贷机构将被迫退出市场;涉及“担保增信”等条款,剑指部分助贷机构变相兜底、垒高风险的业务乱象,有望进一步倒逼持牌消金机构从贷前等环节强化信用风险管理。

  值得关注的还有追索扣回机制,也就是此前已在银行机构中实施的“反向讨薪”。办法规定,消费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,绩效薪酬的40%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方式,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,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%。

  苏筱芮表示,上述规定一方面充分响应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精神,体现出消费金融领域对薪酬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举措;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消费金融相关人员不断精进工作水平,尤其是风险管理水平,从而为巩固消费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健性打下坚实根基。

  苏筱芮认为,后续消费金融机构应当在制定和实施“追薪”规则的过程中用清晰的条款进行传达及表述,要给消费金融相关人员明确的预期。IM体育官方对于一些比较突出的情况,可借助本机构或行业重点案例的形式向银行相关人员提供专项培训,帮助其加强理解,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。

  记者注意到,办法增加了“消费者权益保护”“合作机构管理”两个专章,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。

  近年来,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诉屡见不鲜。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检索“消费金融公司”发现,有超过9.9万条投诉中包含该搜索词,投诉比较多的问题包括暴力催收、收取“砍头息”等。

  此次修订办法提出,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保障消费者知情权,健全完善产品服务信息披露机制,以显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年化利率、费率、还款方式、违约责任、免责条款和投诉渠道等关键信息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,依法依规督促借款人清偿债务。不得采用暴力、威胁、恐吓、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,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。

  “办法特别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部分。”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,办法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、选择权、受益权和投诉权,使消费者在消费金融过程中能够享受到更好的服务和保障。

  柏文喜认为,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消费金融行业的整体水平,进而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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